婚姻案件当中当事人举证及法院查证事实困难、财产(礼)返还难以操作、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度大及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主要做法,全文共6500字。
一、当事人举证及法院查证事实困难。离婚诉讼主要处理的是人身关系,调查取证不易。1、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因其与原、被告双方都有认识或有利害关系,即便作证也是一纸证言了事,不出庭作证;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相互混淆,不好区分。在农村、牧区很多年轻人结婚后与父母共同劳动,财产共同享有;离婚时,共同财产难以区分;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往往是与亲戚或熟人发生的。此类债权债务往往无借贷合同,但可能存在。4、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但举证困难重重;5、“婚外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多为“地下行为”,当事人采取私力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不仅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法官要在立案和审理等诉讼环节积极主动指导当事人举证,使当事人在增强意识的同时,学会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增强举证的合法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依法举证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实现无过错方诉请损害赔偿的可靠性和实效性。同时告知当事人要充分行使新婚姻法第45条规定的权利。即“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此条规定拓宽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它规定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有义务进行侦察和主动控诉,当事人根据情况,充分行使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其举证难的问题。
二、财产(礼)返还难以操作1、赠与还是索取财物难以认定,一旦婚姻关系破裂,男方往往要求女方返还所有婚前给付的财物,哪些属于《婚姻法》解释所称的赠与,哪些属于结婚索取往往难以认为。我们的做法是,男方本人或其父母给女方的“见面礼”“过节礼”等一般不认定为财礼。而订立婚约时,通过媒人说定的金银首饰、手机、手表、摩托车等贵重物品,财产应作为财礼返还。返还尺度难以把握。财礼返还与一般的财物返还不同,难以确定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我们认为,财礼返还的标准应考虑多方因素,除了结婚的长短外,还应看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程度。实践中,有些女方对婚姻不负责任,借离婚之名行骗财礼之事,给男方家庭生活造成较大困难。。对这类案件,应大部分甚至全部返还。而有些女方家庭因财礼的大部分或全部购置了嫁妆,这些财物在夫妻共同生产期间已经损坏,其价值已经大大降低,处理让女方带走嫁妆,再让女方父母返还财礼,也是显矢公平的。因此,财礼返还的具体数额,需要法官做大量的调查,掌握尽可能多的证据才能做出公正的处理。
三、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度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但是夫妻感情是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也不好进行法律全面的衡量。一方面,必须从感情角度来评价婚姻缔结基础的牢靠性,但双方感情到底如何,只能依靠法官在相关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自由裁量。另一方面每个法官对于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各有自己的一套标准,这就可能造成事实大到相似的案件得到的裁判结果不同。“第三者”在婚姻法上的证据问题。就现有规定来说,“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责任原则也适用于“第三者”纠纷。我国婚姻法过错赔偿原则的确立,夫妻一方或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认为自己无过错的一方作为请求赔偿损害方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受害方不仅要对所有要件事实的存在和不存在收集和提供证据,而且要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独自承担全部败诉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被告受害方的配偶或“第三者”在诉讼中只需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只需提出反证,使事实再度陷入不明状态时便可胜诉。被告可能就会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获得好处和利益。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质量上,应该达到一定的优势程度。
处理“第三者”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方应尽量举出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如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四、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主要做法
1、关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的处理问题,原则上应当归婚前一方,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8年以上,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取得的收益个人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上应当按照此规定。
2、关于离婚后按揭房及相关权益归属的处理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支付或偿还的按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尚未支付或偿还的按揭房贷款,由房物所有人(使用人)一方承担偿还责任。
3、对山草承包经营权的处理问题。按照草山承包(使用证)及草山管理机构出现的证明确认的人员情况处理。草山承包时,男女双方均有草山使用权的,按照草山承包登记的人数和草山亩数分割。一方没有草山使用权的,则不分割草山。
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一方单理举债,事后他方追认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配偶他方不同意或者事后没有追认的,确认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除非举证人能证明该款现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配偶他方享受了利益,配偶他方无共同偿还的义务,该债务由举债人个人负责偿还。
5、关于涉及家庭暴力及过错赔偿的问题。在已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受伤害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而不对有过错方的责任提出赔偿请求。本院只处理婚姻纠纷,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有过错方和施暴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少分给财产。
6、关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方面,我院始终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尽量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分割共同财产尽量照顾无过错的妇女,在确定子女抚养问题上,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