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刚察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公正司法、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宗旨理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围绕个案维权,实行调解、调判结合的原则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基本情况
1、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特别是涉及离婚妇女权益、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方面案件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2011年1月至今受理该类案件64件,主要是婚姻家庭案件57件和对子女抚养的案件7件;
2、2011年1月至今没有受理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我院设立了巾帼文明岗、少年法庭(与刑庭合并),2009年我院一名女法官荣获巾帼建功标兵。
二、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合议庭职能。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组成专门的刑事和民事合议庭,由政治性强、业务精、素质高、资历深、经验丰富能胜任做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所需要的法学水平及理论政策水评的法官担任审理工作。吸纳了高素质的妇联干部、教育工作者等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平时注意有针对性地邀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并把开展教育引导、说服解释工作贯穿案件始终,增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公信度。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定期宣传《婚姻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发放宣传单、开辟宣传栏,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维权意识。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开展案例评析、以案说法等活动,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良好风尚,鼓励妇女儿童反对家庭暴力,共创和谐社会。
三是严惩刑事犯罪。始终将严厉打击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宽严相济等原则。重点打击强奸、侮辱妇女、强迫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坚持从快从重的方针予以有力打击;依法制裁重婚、虐待妇女、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针对危害严重程度适时召开宣判大会,扩大社会效果。
四是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在切实做到优先收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基础上,对于那些经济特别困难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特殊保护的妇女,依法减、缓、免其诉讼费用,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并将这一救助措施贯穿案件始终。对于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追索赡养费、抚(扶)养费、医疗费、教育费案件,简化诉讼程序,采取诉前保全或先予执行等措施,减少当事人诉累。
五是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开通了涉妇女儿童维权案件的“绿色通道”,有效实施司法便民举措,把涉及妇女儿童切身权益的案件作无条件立案范畴,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方式办理此类案件,同时,倡导人文关怀,对确无能力,妇女儿童生存权、健康权受到影响的当事人,实施采取救助措施,在经济上,生活上给予适当救助。
六是积极开展综合治理。积极投身妇女儿童维权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与司法局、检察院、信访、公安、交警等部门建立了沟通网络,采取定期检查、回访的办法,运用法律、法规做到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同步预防、系统预防,把可能诱发的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1、婚姻案件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是女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普遍较低,尤其农牧民当事人,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差,诉讼中语无伦次,抓不住重点,在起诉时往往有其亲属代为诉讼,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法院审理周期长。
二是财产归属的举证能力薄弱,导致财产权无法得到保护。多数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争议不大,涉及到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时,鉴于女方在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对该部分举证较难,导致债权债务难以认定。
三是妇女在受到侵害时,获得过错赔偿的请求少。第一、男方在与他人同居,因男方行为隐蔽,致使证据难以取得,证人往往不出庭作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审判实践中认定非常困难,女方对此项请求赔偿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女方未能获得赔偿。第二、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女方要求获得赔偿的案例少之又少。家庭暴力具有频繁性,秘密性。发生家庭暴力时女方不重视保存证据,在诉讼时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不要求赔偿。法院审理时证据难以认定,只能依据《证据规则》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2、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难以确定。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未成年人为致害人,行为发生时尚未满18周岁,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已满18周岁,此时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的主体, 是其本人还是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又是谁? 二是离婚案件中抚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如仅以维持生活来衡量抚育费的数额,又与实际生活相脱节,因除了生活费用外,作为抚养一方还需为子女的教育等方面付出极大的支出。三是涉及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件责任难以确定。对于涉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伤害事故,在确定学校、幼儿园是否有过错时,难以把握。 建议:尽快出台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变更抚养权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方便审判实践,提高结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上级法院注意发现有关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收集有关意见,尽快作出统一的意见,以使各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处理规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