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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分析与犯罪研究
作者:于艳  发布时间:2014-01-29 17:21:06 打印 字号: | |
  当前,城市农民工的群体结构正在发生变化,一批80年代后期出生的农村年轻人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由于他们的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对社会的看法和对自身发展的期待都有别于第一代农民工,而成为新生代农民工。面对纷繁绚烂的城市生活,新生代农民工所面临的机遇更多,压力更大,对改变现状的渴望也更加强烈。但是这种高预期受到了现实生活的巨大挑战,一些新生代农民工为了迅速改变现状,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已成为当前城市治安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和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影响到城市的和谐与发展,任由其恶化甚至有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一、基本情况

  2008年我院审理新生代农民工案件1件1人(盗窃)。占全年刑事案件4%,占全年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人数的3% 。2009年我院审理新生代农民工案件2件2人(故意伤害)。占全年刑事案件11%,占全年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人数的6%,2010年我院审理新生代农民工案件5件5人。占全年刑事案件15%,占全年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人数的13%。2011年我院未审理新生代农民工案件。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

  1、整体素质不高。有调查显示,1986年农村外出劳动力中,小学教育水平占37.2%,初中占21.2%。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末期,农村外出务工经商的劳动力中,初中水平的比例上升到50%以上,且有进一步的上升趋势。根据这个调查,我们不否认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程度比第一代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这只是相对于教育极其贫乏的上一代农民工而言的,总的来说新生代农民工所受的教育还十分欠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导致他们整体素质不高。在当今大学生就业尚且困难的背景下,素质偏低的新生代农民工只能从事最底层的工作。这些工作往往收入低、环境差、不稳定并且缺乏保障,长期从事这种工作,势必让他们感到失望和厌倦,不良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法制意识淡薄。在庭审时,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都表示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而走向犯罪的,这其实是他们的成长环境造成的。首先,新生代农民工进城之前生长在环境相对封闭、法制观念落后的农村地区,接触法律的机会很少。其次,虽然他们都或多或少地接受过教育,但一般只涉及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几乎是空白,法制意识的形成更是无从谈起。再次,他们的父母大多在外谋生,使得他们成长中缺乏必要的管教,长期的放任自流导致部分人自控能力较差。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和缺乏自控能力这两方面的原因,新生代农民工难免会一时冲动而走上歧途。

  3.过于注重享乐。新生代农民工因为年轻所以喜欢追求时尚,消费观念比父辈更加开放,也更加注重享乐。根据2007年的一个调查,农民工尤其是青年农民工对高档商品和时尚商品的消费有较高的渴求,不过,新生代农民工在接受城市消费观念,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他们的工资收入却没有随之增长,加上攀比心理作祟和理财能力上的不足,他们常常入不敷出,经济上陷入困境,这就是为什么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要是侵财型案件的原因了。

  4.易受不良风气影响。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在初中阶段即已完成学业,还未成年就踏着父辈的足迹进入城市谋求发展。因为他们年龄尚小,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接触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后,他们往往会因无知而加以效仿,这些不良恶习又会逐渐在他们之间交叉感染,最终导致一部分意志薄弱的人走向犯罪。

  三、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1、完善社会保障措施,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

  保障措施要涵盖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各方面,要努力解决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要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为企业培养更多的技术人才。要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到当地义务教育体系,使其与城市孩子平等地享受优质教育。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医疗卫生投入,帮助他们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要继续加大廉租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当然,需要解决的远不止这些问题,农民工失业救济、养老保险、参与政治生活等问题都需要一一解决。。

  2、加强法律道德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

  调查表明,很多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是因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对自己的行为放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

  首先,司法机关要肩负起对农民工法律宣传的任务。要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如举办法律讲座、巡回审判、法律咨询等,形成长效普法机制。要重点对农民工进行诉讼辅导,改变他们非正规的纠纷解决方式,培养他们依法维权意识。还要对经济困难的涉诉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政府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可以农民工技能培训学校或继续教育学校为平台,在教授农民工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开办思想道德课程,帮助他们树立与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提升他们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追求,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纠正他们的享乐思想和不理性的物质追求,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来实现人生价值。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帮扶新生代农民工罪犯重返社会

  对于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司法机关要正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首先,对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或是惯犯、累犯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刑罚的威慑力,教育和警告社会上的不安分子,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其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根据其悔罪表现和再犯可能性,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消除他们因一时犯罪而给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他们落下的不良印记,降低他们的再犯罪率。再次,对在监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应贯彻教育挽救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充分运用社会帮教力量,鼓励他们积极接受改造。同时着力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尽量让他们在服刑期间学到一技之长,使他们出狱后能自食其力而顺利回归社会。

  近年来随着外来人员的增加,城市的治安、卫生等面临压力,城市人更是把这些问题的责任推到外来人员身上。城市人歧视外地人,外地人反过来仇视城市人,这样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而问题解决的有效方案不是“堵”而是“疏”。“新生代农民工”身上那种“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已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它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青年,“新生代农民工”身上同样具备青年人满怀理想、充满生机,渴望创造等优良品质,他们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所以,对“新生代农民工”现象,我们不能用老眼光把他们视为“廉价劳动力”,沿用管理他们父辈的方式管理他们。关键是要引导好,把他们的创造热情和科学文化知识用于正道上,使他们有“用武之地”。社会要努力创造条件,接受和吸纳他们,改善社会的就业环境,特别是不允许那些盘剥农民工廉价劳动的低工资、低保障、高强度的企业再这样经营下去,要转变所谓“廉价劳动力”优势的观念,把“以人为本”发展理念落到实处,让所有的青年人都有展示聪明才智和创造的机会。要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各种教育,提高其自我适应力和自我约束力。雨果曾说过.“多办一所学校,就可以少办一所监狱”。对“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学校是开放式的,教育是全方位的,既要对他们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城市生存技能的强化,增强他们对本地生活的适应能力,以克服他们因择业无门、眼见他人致富而产生的社会敌意,提高其成就感和自我价值感;还要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使他们具有同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从而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力。更重要的,还要对他们进行心理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和社会,努力提高驾驭欲望、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控制情绪的能力,让他们懂得人的需要只有在社会公德和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才是合理的,纠正他们的享乐心理和超前高消费的欲望,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多做贡献,提高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同时调整他们的心理预期,增强其心理免疫力和心理承受力。丰富他们的社会生活,养成其社会归属感和社会认同感。应该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如一些公共图书馆、非盈利的民营机构和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在他们当中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心理热线、信箱,开展心理咨询;发挥基层党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他们在工余时间进行理论学习以及组成社区服务分队,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引导他们组织基于健康目的的社会团体并给予正确的引导等等,使这些活动能让他们获得归属感和社会认同感。4。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教育改造。防止重新犯罪,正确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犯罪原因是科学认识他们的前提。他们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治理这种犯罪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参与。“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也有自身独特的身心特点,教育改造好这部分人对于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意义。监狱部门在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和矫治“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具有独特的作用,应该有所作为。其一,要积极地引导他们正确改造。其二,要更新监狱的技术培训内容。其三,要充分借助并发挥亲情的感召力。其四,要大力加强法律道德教育。其五,要充分运用社会帮教力量。
来源: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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