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刚察县法院办案法官将一张存有1万元刑事被害人救助金的银行卡交到一名生活困难的被害人亲属手中,帮助他们重拾生活信心。此笔救助金是我院自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以来,发放的首笔救助金。
2013年10月1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着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因车速过快,将前方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被害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刚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我院受理该案后,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各项费用50万元。经我院审理查明,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系未成年人,父母离异,靠打工维持生活,家庭困难;被害人生前系下岗职工,父母年龄均高达75岁,且有一女在上大学,家庭困难。后经我院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被告人因家庭确实困难支付5万元后,已无履行能力。至此,被害人家属向我院申请给予司法救助,经我院认真核实,确定被害人家属为救助对象,根据《青海省刑事被害人救助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救助1万元。
依法对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是我院贯彻司法为民,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关注民生,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有力促进了我县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