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及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刚察县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地域面积、人口数量及现有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数等,确定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为16名。
二、相关待遇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由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
三、选任对象和范围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按照人员结构尽量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进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中从事工会、党团、妇女儿童、医务、仲裁、信访、文化教育等工作的人员以及曾经从事过上述工作的人员;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信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街道、社区、农牧区基层干部、普通群众、退伍军人、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等均可参加选任。
四、选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实于法律,能够明辨是非,善于做群众工作,愿意为群众排难解忧,公道正派,致力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且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司法审判和接受培训的人员。
2、年满二十三周岁,6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中专以上学历;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可予以适当放宽。
3、未参加过邪教组织,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5、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6、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五、选任程序
(1)社会公告。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十天,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2)组织报名。报名由组织推荐与公民个人申请相结合。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推荐;也可以由公民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推荐或者公民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推荐人或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3)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或者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本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材料送县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并将确定的人选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4)提请任命。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本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5)通知公告。本院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县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
六、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2014年8月12日—2014年9月11日;
(二)报名地点:刚察县人民法院办公室303室。
(三)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个人申请)或《人民陪审员推荐表》(组织推荐)1份;(表格可到法院办公室领取)
2、本人学历证书、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人近期同底版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联系地址:刚察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联 系 人:赵正云
联系电话:0970-8652562 13007759696;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刚察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