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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人民法院各内设机构职责
  发布时间:2014-03-29 10:44:48 打印 字号: | |
  一、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

  1、办公室(政工科)。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文件、报告、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息、档案等工作;负责院党组、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司法行政装备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管理;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负责财务管理、诉讼费管理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接待事务;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事宜;负责法院干警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学习活动、考勤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晋升及司法警察警衔晋级晋升呈报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干部、职工工资晋级普升呈报工作。负责干部、工人考察录用、任免呈报有关材料;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争先创优、表彰奖励及调研宣传工作。办理工作证、警官证、执行公务证及其它各类证件。

  2、执行庭。负责执行刚察县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负责执行由刚察县人民法院一审提起上诉、抗诉,经海北州中院终审裁决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负责执行刚察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负责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及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的债权文书等。协调处理法院之间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案件;协助外地法院到本县执行的案件。

  3、审判监督庭。依法审判本院需要再审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本院生效的各类申诉案件;审判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按照最高法院《审判案件质量综合评定办法》和《审判质量不合格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审判监督,切实做好案件审判质量的评查和日常检查工作,认真落实错案和不合格案件责任追究。

  4、立案庭。负责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一审、再审、执行案件登记立案和审查立案;依法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处理司法救助申请审批事宜;负责审判程序监督管理工作;处理简易案件;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处理信访案件。

  5、民事审判庭。审理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利、房地产及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及相关合同纠纷案件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上述民事审判工作;审判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以及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上述民事审判工作。

  6、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侵犯财产、贪污、贿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指定管辖的除外)。办理刑事审判工作中其他有关事宜。

  7、行政审判庭。负责行政案件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并决定是否立案;审判行政案件。

  8、纪检监察室。负责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

  9、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参与对死刑人犯的执行,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的执行事项,负责机关治安、消防、安全保卫、警卫法庭、看管、押解、执行人犯、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

  二、派出机构职责的主要职责

  1、热水人民法庭。依法审判哈尔盖、热水、江仓地区第一审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配合当地党政机关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办理县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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