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就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放在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并列的突出位置。和谐社会就是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刚察县域经济得到了飞跃发展,特别是我县“三大经济板块”和“四区一带”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完善,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到我县的各个厂矿、工地、服务行业,其作为日益庞大的一个群体,其权益保障缺失已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矛盾点。农民工在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既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也应当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问题,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刚察县劳动监察大队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在我县工矿企业、建筑工地、餐饮服务等行业打工的农民工为3000人左右,其中本县户籍的农民工400人左右。2011年是“十二五”计划开局之年,我县经济建设规模日益庞大,加之城镇建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今后来我县务工的农民工的人数将会持续上升。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城市农民工由于其身份长期得不到改变,没有城市户口,因而在劳动就业时,只能无奈地进人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差的劳动力市场。《劳动法》虽然规定在工厂上班的工人每周最长的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平均每日6.28小时),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完全无视这一点,擅自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每天长达10个小时以上。并且劳动强度很大,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都是农民工全部包揽,长时间超负荷劳动极大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一些雇佣农民工的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根本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工资待遇低、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青海省在2010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海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590元调整为7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4元调整为8.2元,我县建筑工地每天劳动时间在10-12个小时,而工作没有技术含量的建筑小工日工资为60-70元,小时最低工资未达到8.2元。没有休息日,建筑工地的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不仅工资低,且只是先发生活费,其余的到年终才结算。有时是白干一场,分文不得。甚至因为领不到应得的工资而造成上访。
(三)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由于来我县及我县外出务工农民工大部分在建筑工地和矿场就业,企业主或包工头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据刚察县劳动监察大队调查统计,2011年在我县务工的农民工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为5%。这5%里其中99%是在规模较大、制度较健全的厂矿打工的。在建筑工地、餐饮服务场所打工的农民工几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甚至很多农民工不知道打工需要签劳务合同。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供求失衡而发生侵权行为。
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形势持续严峻,使农民工在劳动雇佣关系中的地位更趋弱化。为了能谋求一份工作,农民工不得不放弃自己的部分合法权益,“只要能继续留下来工作,就是工资再低点也行!”一语道出了农民工的许多无奈与生存现状。用人单位或个人为了能实现自己利润的最大化,在农民工的“情愿”下,各种侵权行为也就“合法”了。
(二)、用人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混乱而发生侵权行为。
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工程的层层承包上。举个例子,为了追逐利益,承包人甲从乙手中接过工程,然后又转包给承包人丙,丙又把工程转包给丁,结果在丁雇佣的时候由于经营不善而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不知道其中的原委,找不到丁,就去找丙,找不到丙又去找乙和甲,结果没有人出来担当责任。
(三)、用人单位或个人经营不善而发生侵权行为。
由于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多个环节协调力度不够,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有的工程完工后,长时间形成业主拖欠建筑商的债,建筑商拖欠包工头的债,包工头再欠农民工债的“三角债”现象。要拔地而起一座建筑物或是完工一段道路,这需要大笔资金。绝大多数的业主都是本身资金不足,工程投入资金又巨大,只好向银行借贷或向民间筹集资金,一旦资金链条脱节,资金周转困难,就拖欠工程款,建筑商就相应拖欠农民工工资。有的投资人忽视自己的经济实力,盲目上项目、做大做强,结果损兵折将,不但没有如期而至的大赚一笔,反而连家底都赔进去了。此时,好多资不抵债的负责人干脆选择逃匿,从此就人间“蒸发”,或“要钱没钱要命有一条”耍赖,农民工问谁去要钱?
(四)、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1、农民工自身权利意识淡薄,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虽然我国现在在经济实力上已经步入整体小康水平,但是在文化层次上来说,还处在“饥寒交迫”状态。即便是八零后的农民工好多也是初中水平,小学文化的也很多,高中以上很少。2、农民工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更别提法律知识了。大部分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何为权利,何谓司法救济?不清楚不明白不知道。在提供劳务时,大多农民工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很多时候只要包工头一招手,他们就上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拿不出维权的直接证据。法院不可能因为同情而免除农民工的举证责任。有些农民工不知道法律对其权益的保护也是有期限的,超过诉讼时效后才起诉,这极有可能要败诉。
(五)、维权成本高,使农民工的维权之路很无奈。
为了生计,农民工外出打工,再加上工资又不给发,这将导致以打工维生的农民工更加贫困。很多农民工是外州县、甚至是外地人,他们和用人单位或个人之间往往是跨省跨地区的异乡人。这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就必须来回奔波,这对于本身就经济拮据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好多时候,为了讨回几千元的工资,自己先要搭上相同数额甚至更高的钱,一部分人不得不放弃对自己权益的维护。在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发布后,法院收取的受理费虽然减少了许多,但其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其他开支并没有减少。
三、如何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保障农民工权益
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社会管理,就是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管理创新,是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更加便捷、有效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社会管理创新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规范劳动关系,加强行政执法。
当前,除了《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做的宽泛的规定外,农民工的权利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及其在维权问题上的复杂性,应尽快制定、出台一些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地方甚至国家法律制度,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上、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配套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农民工周(日)工作的时间等具体内容。当前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既定的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实施,因此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要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法规,从加强规范用工入手,要求所有用工单位都必须签订合同,并加大对欠薪及劳动保护条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制订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对用人单位或个人建立工资支付记录档案,录入社会诚信体系,把拖欠农民工资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不但要通过电视和网络等媒介曝光,更重要的是要禁止其参加以后的工程招投标。这也就好比是现在的公安部“醉酒驾车”打击风暴。以往天天在喊要保障人权,但是天天都有好多人被无辜夺了性命,结果要么肇事者赔钱了事,要么把肇事者判个三五年徒刑。结果呢,这些人依旧是马路杀手。“治乱世用重典”,现在醉酒驾车不要说撞死人,只要醉酒驾车就有可能被拘留,就要被吊销驾照,撞死人有可能要被处以死刑,看看此项制度实施后前后的社会效应有多大!2、要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预警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和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工资支付应急预案。3、要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体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农民工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法院受理的农民工侵权案件中,有些是用人单位或个人确实将钱发下来了,但是没有直接交给农民工,而是将工资发给“包工头”或“班长”手中,结果“包工头”或“班长”将钱用于其他个人开支。4、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规定根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的资质和合同额,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会部门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欠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无力支付拖欠工资的,用交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直接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处理,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成本。普法单位部门要多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已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使他们懂得法律的相关规定,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普法工作上,我们依旧停留在“拉张横幅,发几份宣传单”就大功告成的形式主义上。专门学习法律的学生,经过四年时间的苦学都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才刚刚入门,何况对不知法律为何物的农民工?拿一张宣传单就可以取得实质性效果?
(四)、新一代的农民工正日益充实到各个行业,社会服务部门应当加大对他们的关爱。文化、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当加大对农民工的服务,开展一些文化、卫生进厂矿,为农民工送去义诊、文艺节目,使他们有归属感。司法行政部门和社区应当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发挥有效的疏导、劝解、宣传、防范等功能,对一些本可能化解的犯罪倾向及时消解。
(五)、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法律援助主要包括法律工作者的援助和司法机关的救助。通过各种法律援助,解决弱势群体在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纠纷,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在他们的权利遭到损害时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援助,是社会公正的应有之义。比如从法院救助这一方面来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当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就必然需要在司法制度上给予特殊的保护,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虽然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案件受理费减少了很多,但其他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依然居高不下,农民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仍需要司法救助。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宣传、解答农民工普遍关心的劳动合同纠纷、劳资报酬纠纷、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损害赔偿等热点问题,降低法律援助启动门槛,拓宽法律援助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对农民工的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应实行免费法律援助。同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慈善救助基金,对发生救助的农民工给予及时救助。
四、人民法院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措施
近三年来,每年我县各建筑工地施工结束时,都有多起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进行诉讼的案件。我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穷尽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一)、开通绿色通道 注重诉讼引导。
在立案环节,我院开辟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方便快捷地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假日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措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确保农民工打得起官司;考虑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低等具体情况注重诉讼引导。,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指导农民工举证,必要时主动为农民工调查取证,确保有理有据的农民工打得赢官司;充分发挥预立案登记、诉前调解等制度的优势,对于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争议不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立案时进行诉前调解,建立起此类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漏列诉讼主体现象及时间原告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或依职权追加案件当事人,对于可能发生财产转移、变卖的,及时提示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农民工权利的实现,降低执行风险;
(二)、优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无论是起诉到我院的劳动争议案件,还是向我院申请执行的工人工资案件,我院都把劳资纠纷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作为优先案件审理和执行,尤其对群体性系列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更是集中优秀的审执力量,在法律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审执完毕。选派业务骨干优先安排开庭、优先审理,加快审理节奏;审理中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不断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用足用活一切法律范围内的调解手段,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争取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三)、加强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我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解决方式及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经常交流业务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尽早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尤其对于可能出现的企业老板逃债案件,提前司法介入的时间,保障在最早的时间内采取有效的司法措施,保证工人工资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能够兑现。
(四)、在执行环节,我院建立完善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快速反应机制,优先安排人力、物力,依法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尽快执结,确保打赢官司的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