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些年来,司法改革逐渐由审判方式改革过渡到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内因在于,现有司法资源无法与快速增长的案件量相适应;外因在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在案件数量急剧攀升的同时,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各种疑难、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法官目前的工作量已趋于饱和。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群众对司法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结果公正,也要求程序透明、规范和便捷。此种情况下,法院原有的各审判庭分散管理、自行监督的传统管理模式由于审判信息闭塞、运作规范性差,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继续加强、转变管理职能,进行制度创新,职能创新。
通过调研发现,诉讼群众最不满意、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诉讼不便,手续复杂等;二是工作效率不高,如法院办理诉讼保全、公示催告及上诉卷移转等事项不够及时,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等;三是程序不透明,特别是委托评估、鉴定、拍卖等程序不够规范,缺乏公开性。这些问题也是目前许多法院共同面临的问题,虽然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但都没有从根本上予以解决。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即审判管理职能分散,权责不明,缺乏有效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制约,阻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群众的多种诉讼需求没能得到很好满足。审判管理办公室要转变管理思路,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变职权管理为服务管理的改革思路,即从机构、人员、功能入手,设立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将分散在各业务庭的案件管理和服务职能予以集中统一,建立起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相分离、审判事务性工作与实体审判工作相分离、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审判管理新机制。对案件审判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目的是要通过集中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的管理,加强对审判的服务、保障和监督,促进审判管理由封闭向公开、由无序向有序转变,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使群众长期反映的问题从制度和体制层面得到彻底解决。
一、转变审判管理的职能的设想
1、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为给群众提供更加人文、规范、快捷的诉讼服务,设立当事人诉讼服务大厅,依托服务大厅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1)诉讼引导。参加诉讼的群众普遍对办事程序等缺乏了解,需要进行诉讼引导。在服务大厅设置专职引导员,不仅负责为当事人指示法庭位置、帮助当事人与法官取得联系,负责通过电脑信息系统帮助当事人了解案件办理进度及承办法官等相关情况。
(2)诉讼材料的收转。以往当事人递交诉讼材料,需先联系承办法官,并在约定的时间将材料递交到法官手中。这种做法的不便之处在于,若法官尚未开完庭或尚未接待完其他当事人,该当事人将无法顺利递交;若当事人未及时到达,法官将无法正常安排工作。此项工作可交由服务大厅统一管理,当事人可不受时间限制,只需填写一张诉讼材料转递通知单,写明所递材料的名称、种类、页码、接受法官、递送时间等事项,便可将材料交由服务大厅转交给承办法官。
(3)办理上诉手续。按照以往的做法,当事人上诉要分别向承办法官递交上诉状,由书记员为其办理收费、送达、移转等手续,不仅繁琐,而且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难免会出现延误上诉期限、上诉卷移转不及时等问题。将上诉手续的办理及上诉卷的集中移转工作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当事人向服务大厅递交上诉状,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后,指导其办理上诉费缴纳手续。当事人完成缴费后,工作人员将上诉状登记并移转承办法官。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上诉手续,不仅便利了当事人,使全部事宜在服务大厅即可一次完成,而且提高了效率
此外,服务大厅从群众诉讼的实际需要出发,还设有复印、提供文书范本及一般法律咨询等服务。
2、统筹管理审判事务性工作
审判中的事务性工作,不仅占据了法官大量的时间,而且许多是事关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环节,需要进行专门管理。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审判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审判事务性工作主要有:
(1)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这两项工作原来由执行庭负责,按普通执行案件办理。但此类案件与其他执行案件有所不同,它有着更强的急迫性,执行庭由于工作繁重,往往无法优先处理,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为此,审判管理办公室内部专设执行组,集中办理全院的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案件,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对办理时间及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2)评估、鉴定、拍卖。这些工作原来均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或执行官独立完成,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出现了效率低、不规范等问题,因此一直被视为法院工作中最需要规范的环节之一。为加强监督规范,改革后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下设的评估鉴定拍卖组专门负责。具体流程是:由审判庭或执行庭提起评估、鉴定、拍卖程序,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后,首先通过当事人协商或法院指定的方法确定评估、鉴定、拍卖机关,并呈纪检组审查备案;然后向该机关发出委托,组织承办法官、当事人、鉴定人参与评估、鉴定、拍卖,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后,取回结果,移送原承办法官。
综合上述职责,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在内容上可分为前台和后台两个方面,前台即职责1,侧重对当事人的服务;后台即职责2、3、4,侧重对法官或合议庭的服务与管理。前台与后台体现了审判管理改革对内、对外的双重要求。从功能上看,又可分为服务性功能、保障性功能和监督性功能。这些功能,充分体现了审判公正、高效、规范运行的各种要求,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
二、进一步转变审判管理职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设立,实现了审判管理的专职化,凸显了审判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也便于从整体和系统的高度进行管理,改变了过去审判工作处于分散管理、微观协调、低水平发展的状态,为强化审判管理工作效果,促进法院整体工作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它有四个特点和优势:
第一、工作集约化,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和整体效能。新的管理模式下,全院案件审判中的事务性工作交由专职机构统一管理,并且将性质相近的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实现了工作的集约化。这种集约化操作方式,有效减少了重复劳动。
第二、程序透明化,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工作规范度。实施审判工作统一管理后,案件的管理权与审判权相分离,权责明确,程序更加透明、公开,一方面增强了管理者与裁判者各自的责任心,内部的监督制约得到强化,从管理上防止了“人情案”、“关系案”的滋生;另一方面,也便利了当事人了解情况,强化外部监督,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强对法官的认同。
第三、管理规模化,便于积累经验,提高管理水平。规模化管理是提高审判管理层次的基础。实施集中管理后,实现了管理的规模化。规模化管理,便于及时总结经验,便于管理人员专业化,提高管理技能。如审判管理办公室结合评估鉴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经过不断摸索,不仅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工作流程,而且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形成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管理机制。
第四、管理精密化,强化管理力度,实现科学决策。审判管理工作实行归口负责后,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操作上均得到了进一步细化。相对于原来的粗放型管理,它注重各个环节及其相互连接的管理,有效堵塞了管理漏洞,改变了过去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相互掺杂,个案处理情况无法控制,
(二)服务化管理,满足多种需求
此项改革,从外部来看是管理方式上的变化,即从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管理;从内在来看,则是管理理念上的变化,即从职权管理变为服务管理,强调“以人为本”,法院的服务职能也因此更加突出。
第一、变分散服务为集中服务,简化工作环节,便利当事人。以往当事人来法院面对的是承办案件的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的任务主要落在法官等人身上。许多服务工作不仅超越了法官的职责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态度、服务方法也因分散而无法统一。审判管理改革后,依托当事人诉讼服务大厅变法官分散接待为专职人员集中接待,简化了工作环节,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也规范了服务行为。如以前当事人要了解案件的审理进度,先打电话询问各庭内勤,确定承办法官,然后再找承办法官询问审理情况,非常繁琐。现在,服务大厅直接面对当事人,当事人只需到服务大厅即可直接查询到相关信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甚至可足不出户地通过电话查询,非常便利。可以说,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设立,从制度上保障了“送交材料有人接,反映问题有人听,问询事务有人答,提出困难有人帮”。有效树立起法院的良好形象。
第二、剥离审判事务性工作,突出法官主体地位,减轻工作负担。过去,法官相当多的时间是忙于审判之外的大量事务性工作,牵扯了很多精力,也违背了审判工作高度专业化的基本要求。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使法官无法专注于“审”与“判”,极易产生急躁情绪和粗心大意,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低水平失误和审判作风问题。审判管理改革后,通过运用科学、稳定的管理机制,集中处理原本分散在各合议庭的事务性工作,有效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担,为法官营造出相对单纯、宽松的工作环境,使法官有更加充裕的时间和精力研讨案例、分析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