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刚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诉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彦某于2011年在开设砂石场时,从李某经营的轮胎铺前后购买了50000余元的轮胎用于自己经营的车队,后经过双方结算后,彦某欠李某轮胎款17000元,并且出具了欠条。李某多次到彦家中催要,彦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李某将其起诉至法院。李某表示临近年终,为了早日回老家,请求早日开庭审理。案件移送民庭后,考虑到案件争议不大,主审法官即打电话通知了被告,并且在电话里对其这种欠账不还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被告同意庭前调解。庭前调解前,被告有抵触情绪,以生意亏本、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拖延还款时间,在法官耐心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原、被告最终握手言和,达成庭前调解,被告愿意当庭履行10000元,剩余7000元于春节后支付。法官当庭制作出调解书进行了送达,快速解决了纠纷,方便了当事人。
调解结束后,原告李某激动地握着法官的手说“开庭排期在2月初,拖欠六年的货款,没想到没上一周,我就拿到了大半的欠款,真是感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