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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察县人民法院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执行工作问题的回答
  发布时间:2020-02-12 19:48:19 打印 字号: | |

一、如何申请执行?

答: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青海网上法院平台(http:/ /               www.qhwsfy.gov.cn/)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也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我院执行庭,并注明准确联系方式。

自2020年1月24日起,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处理。

二、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可以将保全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移动微法院、青海网上法院平台等渠道提交。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直接向案件承办人提交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如何了解执行案件进展?

答: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案件进展。

四、申请执行人如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答:申请执行人可以电话、移动微法院等便捷方式直接向案件承办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财产线索后及时核实、反馈。

五、如何采取财产查控措施?

答:跨区域案件办理查控事项,一律通过网络事项委托系统进行。

财产查控措施应当优先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因银行网点原因无法实现在线冻结或解冻的,就近电话联系相关银行营业网点或当地分行、支行协调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其他需要登记部门协助控制财产或协助解除控制的,与当地相关部门做好对接,通过钉钉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线上办理。

经网络查控和事项委托等程序,仍需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搜查的,可暂缓执行。紧急情况确需外出的,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如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答:当事人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等方式直接向案件承办人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材料,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裁定、执行。

七、如何支持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危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

答: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为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

对被执行人系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专门账号和专用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对被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如仍能正常生产经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

对即将挂网、已经挂网拍卖的执行标的物,涉及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防疫诊疗机构,可能影响抗疫工作的,积极做好申请人工作,可以暂停拍卖。

对已被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允许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生产使用;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如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可以许可恢复生产。

对被执行人系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已经采取惩戒措施的,如对该医护人员的防疫工作产生影响的,可以报请院领导审批后予以解除。

八、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答:审慎采取拘传、拘留措施。对于申请人举报被执行人行踪的,均委托控制地、发现地法院负责处理,慎重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所已经明确通知拒绝收拘被执行人的,不再采取拘留措施。

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时申报财产、腾空房产或有效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不得认定为抗拒执行或规避执行行为。

九、如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答:疫情防控期间的新收执行实施案件,一般应慎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因疫情防控原因未申报财产且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的,应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诊治等原因需要乘坐高铁、飞机的,可申请临时解除限制消费。

十、如何进行财产处置?

答:对因疫情防控导致财产处置可能延迟的,法院可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决定暂缓或延期拍卖。

原则上应中止对待处置财产的现场调查。引导当事人通过议价方式确定被处置财产参考价。

未上拍的物品,暂停现场评估、看样、强制腾空等工作。对无需现场评估、看样、强制腾空等的财产,是否上拍,法院可在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决定。已经在司法网拍平台发布拍卖、变卖公告但暂无法组织看样的,先行撤销拍卖、变卖。

对已经拍卖成交的财产,暂缓现场交付;已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经买受人申请或同意,可向其邮寄相关资料,自行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无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需中止、暂缓、延期执行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并通过移动微法院或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制作谈话笔录。

十二、执行异议如何进行救济?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书信邮寄等方式向法院提起。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议,也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办理执行审查类案件,能够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信息化平台和方式办理的事项,不得直接约谈、接触当事人。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听证。

十三、执行接待和信访工作如何开展?

答: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约见、接触当事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需提交申诉信访材料和办理其他执行事务的,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提交。对疫情防控期间的信访申诉材料,按期进行登记、交办。

邮寄地址: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沙柳河镇迎宾路

联系电话:立案庭0970—8851006、 8851013

执行庭0970—8851007、8851020


 
责任编辑:车占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