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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手机 判刑又领罚金
  发布时间:2020-05-12 19:28: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刚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刚察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达某某盗窃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了宣判。

被告人达某某,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人,2019年9月2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达某某在刚察县沙柳河镇贡公麻市场二楼一台球室内打台球时,趁被害人三某不备,将其放在台球桌上的黑色苹果牌手机盗取,后逃离现场返回青海省天峻县,到天峻县后在一手机店内将盗窃所得的苹果牌手机与证人范某某提供的一部白色华为牌手机进行了交换。经刚察县发改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为3951元。被告人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缴脏物,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责任编辑:车占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