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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害人害己 触犯法律自食其果
  发布时间:2020-05-12 19:28: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刚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刚察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两起被告人向某某、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并当庭作出了宣判。

被告人向某某系刚察县沙柳河镇居民,2019年7月4日22时40分,被告人向某某酒后驾驶车辆,从刚察县沙柳河镇潘保村驶向刚察县释藏林卡附近加油站,行驶至国道315线189公里加900米处,被正在巡逻的刚察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德某某系刚察县泉吉乡年乃索麻村牧民,2019年12月5日15时44分许,被告人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刚察县泉吉乡驶往年乃索麻村,行驶至国道315线257公里加7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措某某行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其本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49mg/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我院分开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判处被告人德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责任编辑:车占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