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刚察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庭宣判首例判决的撤销婚姻案件。在该案件中,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获法院支持。
原告南某与被告普某网络相识后建立起恋爱关系。被告普某当时已告知南某其怀有身孕。二人于2020年7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因被告普某家人去世,按照传统习俗两人未办理结婚典礼,也未共同生活。8月3日,原告发现被告体检单结果显示,被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原告认为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疾病,令其和家人无法接受,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两人婚姻。
法院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该案中,被告隐瞒病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婚姻的另一方来说,撤销婚姻也是民法典赋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1053条第2款也规定了,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旦超过这个时间,那么撤销权消灭,婚姻有效,就只能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
法官寄语: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希望能够引以为戒,正视婚姻、理性婚姻、尊重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