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4月2日,刚察县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审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发出了该法颁布以来本院第一份《家庭教育令》,以司法手段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我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被害人父母忙于生计,疏忽对子女的照顾,子女随意留宿他人家中,进而引发了伤害孩子的事件。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受害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为失职家长就家庭教育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指出了其在家庭教育上的缺位,家庭监护上的失职,责令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亲子陪伴,关注身心发育及情感需求,进行合理管教,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要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子女自立、自尊、自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使其健康成长。
收到《家庭教育令》后,家长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在家庭教育与监护上存在的问题,今后一定会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增加对孩子的关心关爱,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法官释法】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成长起着决定性和基础性的作用。父母不仅要履行抚养义务,更要注重家庭建设,扛起教育和陪伴的责任,形成良好的养育观念,正确实施科学的家庭教育,对孩子进行必要的防欺凌、防诈骗、防性侵、保护隐私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