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刚察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酒后开车,不仅危害驾驶人自身的安全,而且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经依法审查,2022年 01 月25 日 13时40分许,被告人仁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西莎线(国道315线)245公里 40 米处掉头时与被害人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害人报案,侦查机关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告人涉嫌酒驾遂书面传唤。案发后,被告人认罪认罚,听到判决结果,被告人懊悔不已。
法官寄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针对当前危险驾驶案件数量较多的形势,刚察县法院将进一步加大从严惩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要对法律心存敬畏,算清喝酒开车的成本,切莫心存侥幸,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自觉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