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和震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强化法院与金融机构源头打击帮信犯罪的协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戒、威慑、预防功能。7月13日,刚察法院对2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开庭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案例一:张某某为牟利提供刷脸验证。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16日和2023年3月12日至2023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分两次配合他人将自己银行卡出租给他人,并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配合他人提供刷脸验证服务,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20万元。
案例二:牛某某为牟利以身试法,为网络犯罪提供服务。2023年3月27日至3月29日,被告人牛某某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交由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上家进行银行转账及取现活动,帮助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提供银行卡予以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27万元。
在两起案件庭审中,主审法官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权利。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遂当庭宣判,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罚金。上述案件的被告人,为一时贪念,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不仅充当了诈骗分子的帮凶,给电信诈骗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还触犯了刑法,招致牢狱之灾。
近年来,面对频发的电信诈骗类案件,刚察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高压的打击态势,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群众的财产安全。通过此次集中审理宣判的方式,表明了与电信诈骗犯罪坚决斗争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