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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虽一时 结果毁终身
——刚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发布时间:2023-08-22 17:38: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刚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相关案例】被告人杨某某与索某某以夫妻关系同居期间育有一女,期间索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在家中与索某某聊天时谈及此事,心生愤懑,遂携带一把单刃刀独自开车前往被害人李某某所经营的隆布斯庆台球室寻找被害人,意欲警告被害人李某某不再与索某某联系。20时40份许被告人杨某某到达隆布斯庆台球室后,将被害人李某某叫至三楼楼梯拐角处,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适用单刃刀捅刺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返回家中。被害人李某某被台球室内其他人员救助送至刚察县人民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进行救治,3月20日19时许经青海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海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系多器官功能衰弱死亡。2023年3月3日1时许,刚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故意伤害罪案件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直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是性质最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乃法之不容。刚察法院在办理此案件中,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严惩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说法】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基本人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法律,是严肃的社会规则,不管何人,只要触犯刑法,必须要收到惩罚。无论是死者家属,还是坐在审判席上的司法者,希望涉案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改造,好好表现,遵纪守法,以弥补对社会、家庭造成的伤害。 斯人已逝,生者如斯,对亡者最好的祭奠就是生者好好的生活,希望死者家属能放下思想包袱,把眼光望向前方,过好自己的生活,让逝者也能得到宽慰。


 
责任编辑:车占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