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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反诉争议大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3-12-20 16:24:26 打印 字号: | |

李某加盟了青海某快递公司,取得了该快递公司刚察县区域的经营权,并向青海某快递公司缴纳了50000元风险抵押金。双方约定若承包经营期内,李某提前终止协议,青海某快递公司只退还押金20000元。后因经营不善,李某在提出自愿放弃加盟承包区域申请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交接过渡期为三个月,期间李某不得停止营业。李某在交接过渡期未满的情况下停止营业、拒绝接收快递。青海某快递公司拒绝退还押金。

李某起诉青海某快递公司要求返还押金50000元,青海某快递公司提起反诉。李某因在交接过渡期未满的情况下停止营业,致使该快递公司在刚察县的投递业务终止,造成发往刚察县的6066件快递件积压。后中国邮政海北分公司要求青海某快递公司仓库所在地湟中县邮政局代为完成运输投递任务,产生转递费用49367元。因李某擅自停业,造成大量快递邮件延误、退回,快递公司总部对青海某快递公司进行罚款、丢件赔偿共计38544.24元。要求李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87911.24元

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双方既往的合作关系,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从双方当事人立场出发,阐明利弊得失,使双方从剑拔弩张到心平气和,再到互相体谅。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双方本诉、反诉诉求款项折抵后,反诉被告李某应当承担青海某快递公司的各项损失67911.24元。青海某快递公司考虑到李某的实际履行情况,决定放弃对损失67911.24元的索赔权利。至此本案调解成功,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该案件的成功调解,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诉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车占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