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刚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8月30日,原告空调设备厂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通风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按照涉及图纸制作、安装风机设备、通风管道等,合同总价为270000元,预付总价的30%,工程完工后支付65%,质保金5%在工程完工之日起2年内支付。签订合同当日,被告支付了30%的预付款8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工程完工,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65%的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发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且标的较小,加之双方有长期合作关系,本案存在一定的调解基础。法官一方面从法律关系角度,阐述利害,劝说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劝说原告从被告现阶段支付能力、实际困难以及二人情谊等方面综合考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就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当庭出具调解书,本案案结事了。
下一步,刚察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充分发挥诉前调解职能,积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