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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刚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多人结伙盗窃原煤案件
  发布时间:2023-12-14 17:58: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刚察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多人结伙盗窃原煤案件,被告人李某等六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四年的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将在刚察县热水镇外力哈达矿区“2.8”矿附近有两堆原煤,多年无人看管的事告诉被告人桑某某,两人遂赴现场查看后商议将原煤拉出变卖,并联系被告人索某某、多某某商议后多次赴现场确认原煤状况,之后又联系汪某某、杨某某参与。6人商议由索南某某、多某某负责排除运煤过程中村民等阻扰因素,汪某某负责联系运煤车辆等机械,李某某、汪某某、杨某某负责垫付运费等。2023年1月1日下午,运煤机械到达热水镇后,由被告人索某某、多某某带往案发现场,23时许,车辆开始装煤并将煤运至被告人杨某某、汪某某租赁的海润洗煤厂,由桑某某、李某某负责对原煤进行过磅,次日凌晨5时许,停止运煤并将相关机械运回海润洗煤厂停放,至1月4日凌晨5时许,以同样的方式在夜间将两堆原煤盗运至海润洗煤厂存放。后经刚察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举报案发,所盗原煤被刚察县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委托青海煤炭地质勘查院对涉案原煤重量及煤质进行检测。经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原煤价值达831234.2元。案发后,6名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与6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案件定性、罪名认定、量刑情节等争议焦点,详细阐述了各自的控辩观点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案原煤是已经开采出来散落在矿坑地面上的原煤,在开采矿坑恢复治理并经国家验收时、允许堆放在矿坑附近的平台上的无主原煤,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别于恢复治理中回填到矿坑的矿产品或者自然形成的矿产资源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昼伏夜行的方式秘密窃取存储闲置的国家财产即原煤1608.83吨,价值达831234.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结合各被告人在结伙盗窃原煤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及归案后认罪认罚等综合情节及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窃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给被害人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在此警示不法分子,不要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定会受到法律制裁,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防范意识,看管好财物,严防被盗,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车占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