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与6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案件定性、罪名认定、量刑情节等争议焦点,详细阐述了各自的控辩观点及理由。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案原煤是已经开采出来散落在矿坑地面上的原煤,在开采矿坑恢复治理并经国家验收时、允许堆放在矿坑附近的平台上的无主原煤,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别于恢复治理中回填到矿坑的矿产品或者自然形成的矿产资源。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昼伏夜行的方式秘密窃取存储闲置的国家财产即原煤1608.83吨,价值达831234.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结合各被告人在结伙盗窃原煤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及归案后认罪认罚等综合情节及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给被害人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在此警示不法分子,不要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定会受到法律制裁,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防范意识,看管好财物,严防被盗,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