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释法、说理、讲情 执结跨省罚金案
  发布时间:2024-04-22 16:35:49 打印 字号: | |

一直以来,罚金的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的主观意识存在误解,认为入监服刑了就不应该再付罚金,主观上不愿意主动履行;另一方面则是被执行人在刑满释放后大多外出打工,找人难以及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顺利执行。近日,刚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通过向被执行人亲属释法、讲理、说情,顺利执结一起跨省罚金案件,成功执行到位罚金2万元。

    被告人安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刚察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该案生效后,因被告人安某某正在服刑,无法缴纳罚金,本案依法移送执行。

    接到案件后,执行干警认真分析研判案件特点,梳理案件风险,主动前往县公安局查询被执行人亲属联系方式,并第一时间取得联系。在与被执行人亲属通话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亲属有明确的沟通意向,但对执行干警身份提出质疑,执行干警决定以此为突破口,迅速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进行查人找物。经过长途跋涉,到达被执行人家中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家属出示工作证件,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家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打消了被执行人亲属的顾虑。执行干警顺势突破,从法、理、情的角度向被执行人亲属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主动缴纳罚金在减刑等方面的救济政策和不主动缴纳罚金的法律后果。在执行干警的耐心释法明理和执行强制力的威慑下,最终被执行人亲属表示愿意代为缴纳罚金。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本案罚金全部执行到位,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犯罪情节等具体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金缴纳方式有:

    (一)自动缴纳: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

    (二)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

(三)随时缴纳:指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责任编辑:车占珞